瀏陽市人民政府解讀《關于公布瀏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標準的通知》
一、政策制訂的依據和過程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瀏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標準的通知》(瀏政辦發〔2017〕11號)已經實施5年。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裝飾裝修補償以及臨時安置費房屋搬遷費相關標準的通知》(長政辦發〔2021〕78號)文件精神,需對文件進行調整并重新公布。經瀏陽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研究、征求意見,并組織司法、住建、住保、平臺公司、街道等單位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召開了論證會,形成了文件送審稿。2022年8月25日經第十八屆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具體政策解讀
(一)根據瀏陽征收補償工作實際,文件涉及的臨時安置費標準不作修改,主要對相關文字表述進行修正。
(二)臨時安置費條件:
1、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住宅的,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其實際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騰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對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房的,在約定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2、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三)臨時安置費標準: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計算,給予每月12元/平方米的補償,每戶每月不低于600元。
(四)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文檔: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瀏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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