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瀏陽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瀏陽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瀏陽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和“強省會”戰略,加強全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統籌集約、規范高效管理,高質量打造新型智慧城市示范標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有關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和《長沙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長政辦發〔2021〕20號)等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瀏陽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市本級各市直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運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使用下列資金進行新建、續建、擴建或改建,支撐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項目,主要包括信息網絡系統、信息資源系統、信息應用系統以及基建工程項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不包含系統運行運維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測試評估認證服務、純硬件設備及套裝軟件購買等。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
(五)其他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集約建設、融合共享”的原則,建立整體協同、規范高效、動態管理的運行機制。已建成的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要逐步整合并納入。
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審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相關規劃計劃,研究協調重大問題、重大事項等。
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智數辦)設在市數據資源中心,承擔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和統籌調度職責,負責組織協調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規劃、計劃、管理工作,編制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正式目錄)和預備目錄并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組織開展項目評審、出具聯合評審意見,下達初步設計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設計概算批復;組織項目驗收及運行后評價。
第四條??跨部門、跨業務、多用戶單位場景的基礎性、支撐性、公共性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由市智數辦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建設和運維管理。涉及多個需求部門共同參與的業務性項目,由牽頭單位負責建設,其它業務性項目按照“部門主導、部門主責”原則,由各相關單位負責建設。
第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網絡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加強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與數據資源的安全保密工作,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定期進行評估,并及時將密碼應用方案和安全性評估報告報市國家密碼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按照有關規定,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應采用信創產品;其他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應優先采用信創產品。報批階段,要在項目方案中對信創產品的使用情況進行說明。項目軟硬件產品使用信創產品情況、商用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審查情況,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市數據資源中心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專業技術委員會和專家咨詢委員會,組織開展項目技術評審;依法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進行項目技術管理服務。
第九條??市數據資源中心依托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統進行項目管理,并協調做好該系統與長沙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即“多規合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的互通共享。相關建設單位、行政審批部門依托系統進行項目申報、審批管理和資料報送。
第二章 ?項目規劃計劃管理
第十條??市智數辦組織編制全市新型智慧城市發展規劃(頂層設計),經長沙市、瀏陽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市直信息化建設重點單位按照全市整體規劃,編制信息化區域和專項發展規劃,經市智數辦審核,報市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編制遵循全市新型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堅持“設計先行、有序實施”的原則。
(一)市智數辦根據全市新型智慧城市發展規劃(頂層設計)、相關單位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實際工作需求,組織相關單位研究建立中長期信息化建設項目庫,報領導小組審定,并每年動態更新。各相關單位的項目應及時入庫儲備;未入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進入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和預備目錄。
(二)相關單位結合全市中長期信息化建設項目庫及工作需求提出項目建設申請,經市智數辦提出意見,報市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三)市智數辦組織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等單位及專家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通過后,相關批復及聯審意見作為相關單位申報下一年度項目預算的依據。
(四)市智數辦按照全市政府投資項目申報要求,組織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等單位,根據可用建設資金規模、項目輕重緩急等,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議計劃,由市發改局統籌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建議方案,并組織報批。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審定后,由市數據資源中心及時報長沙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備案。
(五)根據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市區(縣市)兩級統籌協同運行機制的通知》(長智慧辦發〔2022〕4號)要求,涉及智慧中樞、智慧應急、智慧交通、智慧醫療、智慧文旅、智慧水利、智慧消防、城市運行指揮、城市生命線管理系統等重點領域的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以及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建設部門應將《項目技術方案》報市數據資源中心,由市數據資源中心統一報長沙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核同意并按審核意見修改到位后,市智數辦會同成員單位進行評審和下達批復。
第十二條??已通過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但資金來源和年度投資額尚未明確,預計當年可達到條件并開工的項目,編入《預備目錄》,作為年度計劃的附件一并報批和印發,待條件成熟后按程序納入年度計劃。
第十三條??由國家、省、長沙市統籌安排建設資金的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應將項目建設方案同時報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數據資源中心等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未納入年度計劃且未列入預備目錄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建設資金。存在特殊情況需在本年度新增建設并安排資金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出具計劃外項目論證、建設依據等相關材料,報市智數辦提出意見,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按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確定后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由市智數辦組織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等成員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提出調整方案,經領導小組研究審核同意后實施。
第十六條??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已明確資金來源且原則上在部門經費預算總額范圍統籌解決的,不納入項目年度計劃,無需辦理審批,由建設單位根據政府采購程序依法依規組織實施,在合同簽訂后及時報市智數辦備案。
第三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七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有關審批部門和建設單位應通過長沙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簡化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審批程序,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設計概算,不審批項目建議書。其中:
(一)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技術方案,報市智數辦備案后,依照相關程序組織實施。
(二)總投資5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后,由市數據資源中心組織進行前置技術審查,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技術審查通過后,由市智數辦會同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等成員單位及專家召開評審會,并下達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聯合評審意見。
(三)總投資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設計概算??尚行匝芯繄蟾鎸徟凑毡巨k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辦理;批復下達后,由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和設計概算,初步設計報市數據資源中心并組織有關專家對初步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意見。技術審查意見和設計概算報市智數辦會同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等成員單位審查,并下達初步設計批復和設計概算批復。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委托專業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設計概算??偼顿Y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建設單位會同市發改局、市數據資源中心等單位組織不少于5名專家開展評審論證,專家論證意見隨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步報市智數辦。
第十九條??情況特別復雜、技術要求特別高的重大項目,需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評審后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網絡安全、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密碼與應用以及數據、系統業務融合析篇(章),市數據資源中心的技術審查意見須包括對上述篇(章)的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全市統一的數據資源目錄標準,編制數據資源目錄,并建立數據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數據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數據資源共享,不得將應當無條件共享的數據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
第二十一條??由國家相關部委、省直、長沙市直相關部門在瀏陽市試點且有市級財政資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將項目設計方案提交國家部委、省直、長沙市直相關部門審批前,需報市智數辦預審。國家相關部委、省直、長沙市直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作為瀏陽市相關行政工作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自審批流程完成之日起,2年內必須啟動實施,逾期未實施的項目須重新報批。
第二十三條??相關審批部門要嚴格遵守審批時限,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審批時限按“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優化營商環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因特殊原因需滿足時效要求的項目,經建設單位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直接編報初步設計方案和設計概算。因應對突發事件或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的項目,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先建設再補齊項目技術方案審批手續,相關部門應開辟綠色通道,建設單位需在啟動建設2 個月內報批。
第二十五條??嚴禁任何單位將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的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隨意分期、化整為零、規避審批和監管。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在采購或招投標完成后,建設單位須將采購(招投標)文件和合同向市智數辦報備。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法人負責制,對承建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項目進度,及時發現并處理項目風險,保證項目按時完工。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在實施過程中,應每月將項目進度、項目問題、項目風險、預算執行等報市智數辦。對于發生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依照職能和有關規定可要求項目整改或暫停。
第二十九條??對總投資2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監理,建設單位須依法依規確定監理單位。
第三十條??市智數辦負責對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統籌調度、管理、督辦和考核,不定期抽查和通報項目建設情況,建設單位應予配合。
第五章 ?項目概算及變更管理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嚴格控制投資成本,規范概算審批和調整程序,實行全過程造價控制,提高投資效益。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價格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估算10%(含)以內的,由市智數辦批復,同時建設單位將概算批復抄報市發改局、市財政局;超出10%(含)以內的資金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明確的來源渠道(或比例)解決。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價格超出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估算10%以上的,或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修改初步設計和設計概算再重新報批。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可研批復(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實施,任何部門(單位)不得無故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遵循“先批準,后變更”的程序。未經批準而實施項目變更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并不予安排支付變更增加的費用。具體按照項目變更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項目概算批復后,應當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突破和調整。其中,未批復設計概算的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投資估算進行控制??偼顿Y3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照合同所確定的價格進行控制。
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期內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批復概算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需要的,或者經批準的項目變更導致超原批復概算需調整投資規模的,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前完善變更手續,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調整申請(應包括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說明調整原因及依據),經分管副市長審批后,由市智數辦組織專家對投資規模調整進行論證,并提出意見報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下達概算調整批復。
第六章 ?項目驗收及運行后評價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通過驗收方可投入使用,具體按照驗收規范執行。
(一)項目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報告報市智數辦備案。
(二)總投資100萬元(含)以上且屬于數據處理服務、運營服務的項目,在服務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對項目服務情況進行年度評價,評價結果向市智數辦報備。服務期滿后,向市智數辦提出驗收申請并組織有關專家驗收。
(三)總投資100萬元(含)以上且不屬于數據處理服務、運營服務的項目,建設單位在試運行開始前組織完成初步驗收。試運行結束后向市智數辦提出驗收申請并組織有關專家驗收,自受理之日起驗收不超過10個工作日(不包括建設單位整改時間)。
(四)未按要求編制數據資源目錄和實現數據共享開放的項目,原則上不能組織驗收,且認定為驗收不合格。
(五)按要求需進行軟件測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和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的項目,建設單位須在驗收前委托第三方測評機構進行測評和評估。未通過的,原則上不能組織驗收,且認定為驗收不合格。
第三十六條??由國家、省、長沙市在瀏陽市試點且有市級財政資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向國家相關部委、省直和市直相關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前,須報市智數辦進行預驗收。國家相關部委、省直和長沙市直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后,市級相關部門應認可驗收結果。
第三十七條??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須限期整改,整改后應重新開展驗收工作;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驗收標準的,市智數辦暫緩該單位后續信息化建設項目審批,市財政局不予支付項目相關剩余款項。
第三十八條??市數據資源中心對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建立后評價機制,對重點項目的運行情況、使用效果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與相關單位后續項目審批掛鉤。
第三十九條??市智數辦聯合建設單位根據對承建單位、設計單位等第三方服務機構履約質量、響應程度等方面的評價情況,建立全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供應商評價機制。
第四十條??市委網信辦定期對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網絡安全檢測,未通過檢測的須限期整改。
第七章 ?項目數據資源資產及運維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數據資源中心對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中產生的數據進行統籌管理,并建立全市數據資源目錄統一標準。建設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優先級設計生產數據,同時按照相關政策法規要求做好數據采集治理、資源目錄、共享開放、開發應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須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項目建設所涉及的技術成果產權歸屬,含源代碼、數據所有權、軟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使用權等,原則上定制軟件及升級服務其知識產權和資產須約定歸建設單位所有。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與產權單位不一致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將項目相關資產和資料移交給產權單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約定運維期一般不少于1年。約定運維期結束后,經建設單位(產權單位)申請,市智數辦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相關部門按程序和規定安排項目運維經費,其中市屬國有企業自行安排運維經費。項目年度運維經費(不含光纖租賃、機房托管服務等固定投入費用)不超過項目建設費用的8%,涉及到云運維和云服務的項目,年度云運維和云服務經費不超過項目建設費用的2%。
第四十五條??分期采購服務的項目,服務期結束后如只需進行運維服務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申請運維經費;如需繼續采購服務的,按新項目進行審批。
第四十六條??堅持“聯網通辦是原則,孤網是例外”,加強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協同聯動。已建項目需升級改造,或者擬新建項目,能夠按要求進行數據共享開放的,由市智數辦提出意見,報領導小組研究和市人民政府批準,如果項目建設單位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不能進行數據共享開放,但是確有必要建設或者保留的,由市智數辦審核,報領導小組研究和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建設或者保留。對于未按要求共享開放數據資源或者重復采集數據,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項目,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對已經沒有使用價值的系統應及時停用,系統停用前應做好數據的評估工作,對不同性質的數據進行備份、遷移或銷毀等工作,并向市數據資源中心進行報備。
第八章 ?項目集約化建設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如下要求,做好項目的集約化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發改局承擔政府投資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能,負責建立管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庫、編制和下達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協同編制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和預備目錄并統籌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事項。
(二)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資金統籌管理、資金撥付審核、政府采購監管、預算評審、涉及資金變更事項的審查。
(三)市委網信辦負責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網絡安全審查,依法開展網絡安全監督。
(四)市國家密碼管理局負責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商用密碼應用工作的監督管理,對“三同步一評估”要求落實情況、評估后問題整改情況等進行督促檢查。
(五)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六)市司法局負責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合同的統一監督管理。
(七)市數據資源中心負責開展下一年度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計劃申報工作,負責制定相關標準規范;對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進行前置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意見,并參與項目竣工驗收等。
(八)瀏發集團負責市智建投的經營管理,市數據資源中心對市智建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市國有資產事務中心負責對市智建投的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市智建投依法依規參與全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建設運營。
第四十九條??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規劃、建設瀏陽市智慧城市指揮中心(大數據中心)。各單位不再單獨新建機房、網絡等基礎設施,已建的需逐步整合并納入全市統一的政務云管體系,避免重復建設。各單位不再獨立開發政務民生服務類APP,全市政務民生移動服務應向“我的長沙”APP瀏陽專區聚集。
第五十條??全市各級各部門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依托統一的電子政務網絡部署。新建區塊鏈應用原則上應部署于政務外網區塊鏈服務網絡平臺,已建區塊鏈應用原則上應遷移到政務外網區塊鏈服務網絡平臺或將已建的聯盟鏈節點加入政務外網區塊鏈服務網絡平臺進行統一監管。
第五十一條??長沙市統一建設的人口、法人、空間地理、房產房屋、城市部件、電子證照、經濟運行等基礎庫,以及統籌規劃建設的重點領域業務應用,各單位不再單獨建設。已建設的,應逐步融合共享和互聯互通。
第五十二條??長沙市“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為全市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統一辦理平臺,各級各部門個性化業務需求須依托其建設。已建審批業務系統需與其實現對接,原則上不得新建政務服務平臺。
第五十三條??承擔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任務的建設單位負責本單位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規劃制定、分析設計、運管維護。市直各單位應對下屬二級機構的項目進行統籌管理。
第五十四條??已建成的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應按照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聯互通的原則,逐步推進系統整合。
第五十五條??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項目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五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基本建設程序進行批復的;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的;違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審查或監督結論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的;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建設單位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未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未按規定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況的,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暫?;蛘咄V菇ㄔO活動,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資金等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五十八條??承擔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相關業務的咨詢機構、設計單位、參建單位、第三方機構、監理單位、測評機構及相關人員進行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出具的成果報告或審查結論嚴重失實的,或造成項目質量低劣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或列入黑名單予以公布;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中包含土建工程的,如土建部分超過項目總投資40%、且土建投資超過?200萬元,須將土建部分與信息化部分分別進行審批。其中,信息化部分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批和管理。
第六十條??涉密類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在計劃申報和項目審批方面參照本辦法執行,市國家保密局參與項目評審和竣工驗收。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配套的標準規范、工作細則等,由市數據資源中心組織制定。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數據資源中心負責解釋。
一圖讀懂《瀏陽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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